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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院:农忙播种时节的一份适用缓刑建议让被告人安心春耕

时间:2021-05-25

来源: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雪

审核: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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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太深刻啦!我绝不再违法捕鸟了!回去我要跟大伙儿讲讲我的亲身经历,让乡亲们都知道保护环境有多重要。我要感谢检察官在农忙的时候,为我向法院提出了缓刑建议,让我家收入有了保障…”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

2021年5月20日,林甸县人民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的四起非法狩猎案件在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取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缓刑意见被法院当庭采纳,并当庭宣判。


林甸县四季青镇、东兴乡的胡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王某四名村民为了吃点“野味儿”,均在自家院内或周边架设粘网,对进出院子的鸟类进行非法捕捉。林甸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将该四人抓获归案,依法在四人家中查获野生雀形目鸟类共计120只,及粘网等作案工具,四人到案后均对自己利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林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4人进行了讯问,认定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非法捕捉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综合考虑到四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都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现在正值农忙播种时节,家庭都急需劳动力进行春耕播种,如果能适用缓刑有利于保障家庭收入与和谐。为了避免耽误农时,遂对4人集中进行了法治教育后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检察建议。

开庭审理中,检察官对建议适用缓刑理由进行了重点阐释,量刑建议被法庭采纳,4人当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均宣告适用缓刑。

检察官普法
非法捕猎,法律不容!

非法狩猎涉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改善,野生动物资源也愈加丰富,刑法对生态资源保护的力度随之加强。许多人以娱乐或者食用为目的捕猎行为,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动物资源意识,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每一个生命都应被尊重,从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做起,请对捕猎野生动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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