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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军·铁血·铁案 | 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大庆市检察院范玉案

时间:2021-06-18

来源: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王雪

审核: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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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挑重担迎接挑战
 
 
 
 
1994年以来,以范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志军、黄玉峰、刘国峰为骨干成员,以高涛、刘北一、李晓龙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办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范玉案过程中,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关系复杂、违法犯罪事实体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又由于该黑社会组织违法犯罪时间跨度近30年,大量犯罪事实、人员涉及黑恶定性、诉讼时效、旧案再审、追诉期跨越新旧刑法等诸多法律适用难题,对追诉条件的把握也存在较大难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指定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克服困难创造条件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组建了两级院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参加的范玉案专案组,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立足检察职能,凸显检察担当,克服了人员异地羁押、疫情影响等不利因素,封闭管理,通过连续10个月的全力攻坚,依法对范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135人,违法犯罪事实183起。
 
 
 
         不枉不纵精准打击       
 
 
 
 
专案组根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各集团之间关系,严格把握黑恶认定标准,坚持依法、准确、有力打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黑恶定性准确甄别,对黑恶组织成员依法准确区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5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8 人,非黑恶犯罪分子51 人,存疑不起诉3人,对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11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涉嫌故意杀人的郑某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另经审查后认定改变公安机关定性7起,其中包括1起故意伤害致死改为故意杀人重大案件,追诉漏罪2起,依法认定自首、立功情节4人。
 
 
 
 
 全面依法开创记录  
 
 
连续12天的庭审创造了大庆审判开庭的记录。针对有被告人提出的非法取证问题,专案组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先后调取了公安机关讯问录像、提讯记录、工作说明、羁押场所转押证明、外提证明、体检记录、抓捕录像等500余份证据材料,对参与办案侦查人员24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在庭审过程中,专案组制定周密预案,组织11名侦查人员32次出庭说明情况,有效解决了多名被告人庭前供述合法性问题,取得较好庭审效果,开创了大庆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记录。
 
 
 
 
 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办案同时,专案组坚持标本兼治,“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行业清源”同步推进,共发现移交涉嫌违法违纪线索98条,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财产查扣提示函2次,提出补证建议147条,依法没收黑恶财产2.3亿余元。推动解决司法机关违法违规办案、行业管理漏洞、基层政权软弱涣散等深层次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份,推进源头治理。
 
 
 
 
 
依法严判惩恶扬善
 
 
 
开庭审理之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一审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决范玉等2人死刑立即执行,黄玉峰等4人死缓,其余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范玉等人上诉,维持原判;对范玉、李晓龙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集体荣誉
 
 
2021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范玉案专案组被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评选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范玉案专案组成员:姜廉、金莲子、宫顶峰、聂树平、张明宇、刘文、任信、付鹏月、张文秀、张衍黎、宋昊明、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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